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0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蔣文邦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聖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分,前經本院以其請求原因不明裁命補正,逾期仍未陳明其計算方式,此部分書狀程式顯有欠缺,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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