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96號聲請人 李魏良 代理人 陳瞻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9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0002│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0003│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0004│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0005│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0006│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1│330││├──┼───────────────┼──────────────┼────┼───┼────┼───┤│0007│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5-NX-0000000-0││1│413││├──┼───────────────┼──────────────┼────┼───┼────┼───┤│0008│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00000-0││1│245││├──┼───────────────┼──────────────┼────┼───┼────┼───┤│0009│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923││└──┴───────────────┴──────────────┴────┴───┴────┴───┘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