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6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詩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伍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