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上訴人 吳清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嘉明 因本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085,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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