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號原告虹達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欣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7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2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4,752元。
(二)請針對被告聲明異議狀內容,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