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執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破產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請人 蔡志堅 會計師○○○○○○號八樓人上列聲請人因昱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裁定認可之第二次分配表業經公告期滿無人異議而確定,聲請人已依該分配表將應分配款項匯入債權人指定之帳戶而完結分配;另因破產管理人係將破產財團之資產即現金另行開立存款專戶,故將該帳戶結清時,尚有利息收入新台幣(下同)3203元,審酌財團費用依法優先且得隨時受清償,爰將上開利息收入全數充為財團費用,以之支用未估列而已由聲請人先代墊之打字影印費、計程車資、電話及匯費約4000元,不足金額為797元,逕由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吸收、墊付,俾利終結,為此聲請為破產程序終結之裁定等語,並提出對債權人之匯款申請書、銀行存摺帳戶明細表影本各一份、分配報告一份為證。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2日以104年度破字第6號裁定宣告昱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並選任蔡志堅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聲請人製作二次分配表聲請本院認可,經本院先後於105年12月6日、107年9月17日裁定認可聲請人所製作之分配表並予公告之,公告後無人異議,破產管理人即聲請人隨即依該二次分配表進行分配,將昱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以匯款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有匯款申請書及昱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表影本等件附卷可稽,應認符合首揭破產程序終結之規定,爰依法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