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70號
原告乙○○
75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經本院於96年9月29日通知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6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家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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