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96年度聲減字第5844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月22日犯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971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03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