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2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2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減刑後,本院並就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