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一九號
上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不服本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三年簡字第二四三五號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案號: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一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認有羈押必要,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將其收押,茲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燕璘法官洪士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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