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9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明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明毅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高明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訊問後坦承犯行,有被告自白等證據足佐,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本案繫屬後傳拘不著,且未向本院陳報地址,經本院發佈通緝在案,有逃亡之事實,被告於通緝期間居無定所,四處打零工之收入用於施用毒品,顯然被告行蹤飄忽,依賴毒品甚深,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沒有財產或對其約束力之最近親屬,無其他替代方法足以擔保被告日後到案接受審判,因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審判及執行,故自民國100年9月24日起羈押。
二、茲被告另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69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於100年10月13日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100年10月13日雲檢文土100執更827字第28
413號函1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謝宜雯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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