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李國颯 與被上訴人 張安箴賀少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葉勝利法官阮富枝法官吳麗女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