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814號聲明人甲○○○
號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6年6月23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姐,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提起本件聲請,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故如非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即無繼承之權利,亦無拋棄繼承可言。
三、經查,聲明人之父母為 劉德應 、劉朱銀妹,被繼承人之父不詳,母為 鄧錢妹 ,有戶籍謄本在卷足稽,則聲明人與被繼承人乙○○間應無法律上之姊弟關係存在,聲明人自非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依法並未取得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利,其所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月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