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141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14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   告  王國清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柒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琁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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