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390號
原   告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立修
被   告  黃婉茜黃育紳 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杜垂容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
所;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黃育紳未給付醫療費及
伙食費共計新臺幣198,322元,而被告未辦理限定繼承或拋
棄繼承,應由被告負擔上揭費用,向本院起訴請求清償。惟
本件被告雖設籍於基隆市○○區○○○路○○○號,然其已於
民國102年3月4日遷出國外,且自107年7月10日出境後
,迄無入境記錄,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入出境
資料連結作業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在
我國最後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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