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調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紀義生
       紀嘉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義生、紀嘉生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紀嘉生等應將坐落嘉義市○
區○路○段○○○○○○號土地及上同段2285建號建物,於民國
93年12月31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由全體
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前提要件為
行使撤銷權,欲撤銷相對人間遺產分割協議,其爭議性質屬
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
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
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況聲請人係依民法第244條第
1項主張撤銷權,然民法第245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
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
經過十年而消滅。」上開土地之分割繼承登記時間為93年12
月31日,迄今已超過10年。準此,本件屬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者,亦無
調解之必要,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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