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123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幸姬
被 告 李志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