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365號
原   告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訴訟代理人  周育任
被   告 祥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延展宣判期日,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5日上午11時在本
庭第一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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