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勞小專調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專調字第9號聲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旺辦公家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聲請人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表明請求相對人依執行命令所載應給付聲請人金錢之數額),並請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共三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本件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惟聲請人之起訴狀關於應受判決事項部分,並未具體表明請求相對人給付數額究為若干,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尚屬不明確;且聲請人未提出足夠之聲請狀繕本或影本予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相對人,亦與前開規定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並按勞動調解委員及相對人人數,提出足夠之聲請狀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洪裕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