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3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侯孟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孟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孟宏(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除編號11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以外,編號1至10、編號12至16共51罪均為加重詐欺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犯罪時間亦相近(自民國107年1月間某日起加入詐欺集團,詐欺取財犯罪時間介於107年1月10日至同年2月9日間),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許冰芬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佳錡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附表:受刑人 侯孟宏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共7罪)│(共3罪)│││(1罪)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1罪)│││││(共2罪)│││├──────┼──────────┼──────────┼──────────┤│宣告刑│均處有期徒刑1年3月│均處有期徒刑1年4月│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①107年1月19日│①107年1月31日起至同│①107年2月2日起至同│││②107年2月5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年月7日止│││年月7日止│②107年2月5日│②107年2月7日起至同││││③107年2月6日起至同│年月8日止││││年月7日止│③107年2月8日起至同││││④107年2月7日起至同│年月9日止││││年月8日止│││││⑤107年2月8日起至同│││││年月9日止│││││⑥107年2月8日起至同│││││年月9日止│││││⑦107年2月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關年度案號│7年度偵字第2539號等│7年度偵字第2539號等│7年度偵字第2539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668│108年度金上訴字第668│108年度金上訴字第668││實││號等│號等│號等││審├────┼──────────┼──────────┼──────────┤││判決日期│108年9月12日│108年9月12日│108年9月12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676│109年度台上字第1676│109年度台上字第1676││判││至1683號│至1683號│至1683號││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16日│109年4月16日│109年4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罰金或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605號(編號1-6共27罪曾定刑3年9│││月)。│││2.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5之「犯罪日期」欄記載錯誤,應予更正。│└──────┴────────────────────────────────┘┌──────┬──────────┬──────────┬──────────┐│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共3罪)││││(6罪)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5罪)│││││(共11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均處有期徒刑1年1月│均處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5日起至同年│①107年1月間某日起加│①107年1月19日│││月7日止│入詐欺集團,並於同│②107年2月6日││││年月13日參與向被害│③107年2月9日││││人 石安妮 詐欺取財犯│││││行│││││②107年1月12日起至同│││││年月13日止│││││③107年1月19日│││││④107年1月19日│││││⑤107年1月19日│││││⑥107年1月19日│││││⑦107年2月2日│││││⑧107年2月1日起至同│││││年月5日止│││││⑨107年2月5日│││││⑩107年2月5日│││││⑪107年2月7日起至同│││││年月9日止││├──────┼──────────┼──────────┼──────────┤│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關年度案號│7年度偵字第2539號等│7年度偵字第2539號等│7年度偵字第2539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668│108年度金上訴字第668│108年度金上訴字第668││實││號等│號等│號等││審├────┼──────────┼──────────┼──────────┤││判決日期│108年9月12日│108年9月12日│108年9月12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676│109年度台上字第1676│109年度台上字第1676││判││至1683號│至1683號│至1683號││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16日│109年4月16日│109年4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罰金或易服社│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同編號1至3之「備註」欄記載。│└──────┴────────────────────────────────┘┌──────┬──────────┬──────────┬──────────┐│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共6罪)│(共4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均處有期徒刑1年2月│均處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11日│①107年1月11日│①107年1月11日││││②107年1月11日│②107年1月11日││││③107年1月13日│③107年1月11日││││④107年1月13日│④107年1月11日││││⑤107年1月13日│││││⑥107年1月1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關年度案號│7年度少連偵字第134號│7年度少連偵字第134號│7年度少連偵字第134號│││等│等│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14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14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14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25日│108年10月25日│108年10月2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14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14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1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3日│109年4月23日│109年4月23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罰金或易服社│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9194號(編號7-9共11罪曾定刑1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14日│108年2月18日│107年1月10日起至同年│││││月12日止│├──────┼──────────┼──────────┼──────────┤│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關年度案號│7年度少連偵字第397號│8年度偵字第5958號等│7年度少連偵字第45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43號│108年度訴字第2782、3│108年度金訴字第79號││實│││057號│││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21日│109年4月14日│109年3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43號│108年度訴字第2782、3│108年度金訴字第79號││判│││057號│││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21日│109年6月23日│109年8月4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罰金或易服社│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469│9年度執字第12826號│109年度執字第13428│││號。││號。│││2.聲請書附表編號10之││2.聲請書附表編號12之│││「犯罪日期」欄記載││「犯罪日期」欄記載│││錯誤,應予更正。││錯誤,應予更正。│└──────┴──────────┴──────────┴──────────┘┌──────┬──────────┬──────────┬──────────┐│編號│13│14│15│├──────┼──────────┼──────────┼──────────┤│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1罪)及三人以上共││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7罪)│││││(共8罪)│││├──────┼──────────┼──────────┼──────────┤│宣告刑│均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①107年1月11日│107年1月17日起至同年│107年1月14日│││②107年1月14日│月18日止││││③107年1月15日│││││④107年1月15日│││││⑤107年1月18日│││││⑥107年1月19日│││││⑦107年1月19日│││││⑧107年1月1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關年度案號│7年度偵字第9208號等│7年度偵字第9208號等│7年度偵字第9208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884│109年度金上訴字第884│109年度金上訴字第884││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9年8月12日│109年8月12日│109年8月1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884│109年度金上訴字第884│109年度金上訴字第884││判││號│號│號││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9日│109年9月9日│109年9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罰金或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213號(編號13-15共10罪曾定刑3│││年1月)。│││2.聲請書附表編號13至15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之「案號」欄及編號13│││、14之「犯罪日期」欄均記載錯誤,應予更正。│└──────┴────────────────────────────────┘┌──────┬──────────┬─────────────────────┐│編號│16│(以下空白)│├──────┼──────────┤││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關年度案號│7年度少連偵字第47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8│││實││8號│││審├────┼──────────┤│││判決日期│109年8月1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8│││判││8號│││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罰金或易服社│服社會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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