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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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7號原告 洪美女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 律師被告 張宜四
陳金門 陳金龍
陳金彬 陳益桂
陳松根 陳國柱
李正雄
陳敬定
陳樹源 陳慶沛 陳達源 張萬添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新裕 被告 張萬城
張萬益 張謝金丹 張萬觀
張秀金
張秀銀
陳雲鶴 張清范 張清文
張智華 張智忠
陳林菊 陳進麟 陳進益 張文政 張文能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秉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預納鑑價服務費用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柒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l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監之提解費等,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點第4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4,725.9平方公尺之土地,本院測繪分割方案完竣後,該分割方案有金錢找補之需求,因而囑託秉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該事務所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致函本院及原告,陳明本件鑑價服務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55,700元,請原告於5日內繳納鑑價服務費用,嗣於111年6月23日函知本院原告迄今尚未繳費已延宕鑑價作業期程等情,有上開秉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函文在卷可參,經本院於111年7月4日裁定命原告定期向秉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如數繳納鑑價服務費用後,原告迄未繳納,有本院送達回證、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是依法定期通知他造即被告墊支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雅雯

歷審裁判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訴 字第 47 號裁定(111.07.04)[撤回]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訴 字第 47 號裁定(111.07.1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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