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37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瑀嫻選任辯護人葉慶人律師
詹以勤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彭瑀嫻被訴詐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所示)。
二、按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之親屬間,犯竊盜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間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此項規定,於詐欺罪章準用之,刑法第324條、第34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告訴,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5222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彭瑀嫻因犯詐欺取財罪嫌,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8273號提起公訴,又被害人彭 筱雯 為被告彭瑀嫻之母,二人自屬直系一等血親關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見104年度他字第2536號卷第117頁),是被告彭瑀嫻所涉本件詐欺取財罪,自須告訴乃論。惟綜觀本件卷宗資料內容,被害人 彭筱 雯於警詢、偵訊過程中,均未對被告彭瑀嫻提出告訴或表明希望訴追之意思,有前開各次筆錄在卷可憑(見104年度偵字第18273號卷㈠第99至105頁、第110至同頁反面、卷㈡第20頁反面至23頁反面、第64至65頁、卷㈢第171至176頁);又被害人 彭筱雯 亦於104年12月1日具狀表示其於本件偵查過程均未對被告彭瑀嫻為提出告訴之意旨,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2頁),是被告彭瑀嫻所涉本件詐欺取財罪嫌既未經合法告訴,檢察官據以對其提起公訴自有誤會,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劉凱寧法官洪任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欣恩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8273號被告蔡孟辰女4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居新北市○○區○○路○○○巷○號12樓居桃園市○○區○○○街○○○○號2樓(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羈
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連睿鈞 律師(已解除委任)
林宜君 律師(已解除委任)被告彭瑀嫻女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孟辰與彭瑀嫻係乾母女關係,彭瑀嫻於國中畢業後即離家出走,未與其母親彭筱雯聯絡,直至民國102年9月間,彭瑀嫻始與彭筱雯恢復聯絡,然彭瑀嫻為取得彭筱雯之財產供己花用,竟與蔡孟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彭筱雯,致彭筱雯陷於錯誤,以如附表一所示時間、方式,匯款至蔡孟辰與彭瑀嫻指定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內,並旋即遭蔡孟辰與彭瑀嫻提領一空。
二、
(一)蔡孟辰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自96年9月起至102年7月3日止,在不詳地點,向 羅淑燕 佯以投資基金及為因應辦理盜刷信用卡退費需要(盜刷羅淑燕信用卡部分,由本署另案偵辦中),需先向銀行辦理貸款,建立信用紀錄及為處理銀行經辦人員方便辦事, 俾利 退款等不實理由,邀約羅淑燕投資及辦理貸款,致羅淑燕陷於錯誤,而同意向花旗商業銀行貸款,並經花旗商業銀行核貸之新臺幣(下同)39萬1,000元,分別以5萬8,500元、33萬2,500元匯予蔡孟辰指定之速必達國際有限公司名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龍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蔡孟辰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陸續匯款予蔡孟辰作為基金投資之用,連同上開貸款金額,共計遭蔡孟辰詐騙207萬2,000元。
(二)蔡孟辰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向羅淑燕佯以投資基金、建立信用紀錄需打通銀行經辦人員等不實理由,以刷卡購買禮品方式,在附表二所示之地點,以刷卡購買禮品方式,詐騙羅淑燕消費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且未返還款項。
嗣因蔡孟辰遲未清償信用卡帳單、貸款利息等款項,羅淑燕始悉受騙。
三、
(一)蔡孟辰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自97年初起,在不詳地點,向 陳杏美 佯以開戶及打通官司為由,向陳杏美收取款項,致陳杏美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陸續以現金及匯款方式交付如附表三所示款項。
(二)蔡孟辰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0年間以辦理盜刷信用卡退費(盜刷陳杏美信用卡部分,由本署另案偵辦中)需先向銀行辦理貸款,取得信用紀錄後,俾利退款等不實理由,邀約陳杏美辦理貸款,致陳杏美陷於錯誤,而同意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貸款共計59萬元,並將上開核貸交付予蔡孟辰。嗣因蔡孟辰遲未清償信用卡帳單、貸款等款項,陳杏美始悉受騙。
四、案經彭筱雯、羅淑燕及陳杏美告訴及本檢察官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蔡孟辰於警詢時及│被告蔡孟辰坦承於附表一所示時│││偵查中之自白│間,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詐欺告││││訴人彭筱雯之事實。│├──┼──────────┼──────────────┤│2│被告彭瑀嫻於警詢時及│被告彭瑀嫻坦承於附表一所示時│││偵查中之供述│間,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詐欺告││││訴人彭筱雯之事實,惟辯稱:均││││是由被告蔡孟辰所規劃,再由伊││││跟告訴人彭筱雯要錢,告訴人彭││││筱雯所匯款項,均由被告蔡孟辰││││領取花用 云云 。│├──┼──────────┼──────────────┤│3│告訴人彭筱雯於警詢時│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事實。│││及偵查中之證述││├──┼──────────┼──────────────┤│4│同案被告 蔡季洋 於偵查│證明其所有之臺灣銀行 蘆洲 分行│││中之供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交予被告蔡孟辰使用之事││││實。│├──┼──────────┼──────────────┤│5│行動通訊軟體LINE對話│證明被告蔡孟辰、彭瑀嫻詐騙告│││內容1份│訴人彭筱雯匯款之事實。│├──┼──────────┼──────────────┤│6│告訴人彭筱雯提供之合│證明告訴人彭筱雯遭被告蔡孟辰│││作金庫商業銀行等匯款│、彭瑀嫻詐騙後,依指示匯款之│││單影本1份│事實。│├──┼──────────┼──────────────┤│7│臺灣銀行蘆洲分行帳號│證明告訴人彭筱雯遭被告蔡孟辰│││000000000000號帳戶開│、彭瑀嫻詐騙後,依指示匯款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事實。│││查詢1份││└──┴──────────┴──────────────┘
(二)犯罪事實二┌──┬──────────┬──────────────┐│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蔡孟辰於警詢時及│被告蔡孟辰坦承涉犯如犯罪事實│││偵查中之自白│二所示犯行之事實。│││││├──┼──────────┼──────────────┤│2│告訴人羅淑燕於警詢時│證明被告蔡孟辰涉犯如犯罪事實│││及偵查中之指訴│二所示犯行之事實。│├──┼──────────┼──────────────┤│3│花旗銀行「花旗滿福貸│證明被告蔡孟辰涉有如犯罪事實│││」交易確認函、速必達│二(一)所示犯行之事實。│││國際理財諮詢委託合約││││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羅淑燕」存摺及││││內頁影本││├──┼──────────┼──────────────┤│4│手寫購買禮品消費明細│證明被告蔡孟辰涉有如犯罪事實│││、微風廣場簽帳單、台│二(二)所示犯行之事實。│││新國際商業銀行月帳單││││、永豐商業銀行月帳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月││││帳單各1紙││└──┴──────────┴──────────────┘
(三)犯罪事實三┌──┬──────────┬──────────────┐│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蔡孟辰於警詢時及│被告蔡孟辰坦承涉犯如犯罪事實│││偵查中之自白│三所示全部犯行之事實。│├──┼──────────┼──────────────┤│2│告訴人陳杏美於警詢時│證明被告蔡孟辰涉犯如犯罪事實│││及偵查中之指訴│三所示全部犯行之事實。│├──┼──────────┼──────────────┤│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證明被告蔡孟辰涉犯如犯罪事實│││烏日鄉農會匯款委託書│三(一)所示犯行之事實。│││、臺灣銀行匯款回條聯││││、郵政國內匯款執據、││├──┼──────────┼──────────────┤│4│渣打銀行匯款申請書、│證明被告蔡孟辰涉有如犯罪事實│││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三(二)所示犯行之事實。│││通知函及繳款單、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函及全行代理收款申請││││書、││└──┴──────────┴──────────────┘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蔡孟辰於犯罪事實一所示如附表一編號1至11號、犯罪事實二(一)、犯罪事實二(二)、犯罪事實三(一)所示如附表三編號1至67號、犯罪事實三(二)等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提高其可科罰金上限,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蔡孟辰行為時之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從而,揆諸前開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說明,本件上開部分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刑法之規定。
三、
(一)核被告蔡孟辰與彭瑀嫻就犯罪事實一所示之如附表一編號
1至11號部分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蔡孟辰與彭瑀嫻就犯罪事實一所示之如附表一編號12號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2人所為如附表一所示12次詐欺取財犯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2人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以共同正犯論處。
(二)核被告蔡孟辰就犯罪事實二(一)(二)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而被告蔡孟辰所犯上開2次詐欺取財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核被告蔡孟辰就犯罪事實三(一)所示之附表三編號1至67號及犯罪事實三(二)部分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蔡孟辰就犯罪事實三
(一)所示之附表三編號68號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而被告蔡孟辰所犯上開2次詐欺取財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檢察官陳柏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100.11.30)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地點│金額(新臺│匯入之銀行帳│││││││幣)│戶│├──┼───┼─────────┼──────┼───────┼─────┼──────┤│1│彭筱雯│於102年9月初,接│102年9月18日│臺北市之中國信│8萬元│彭瑀嫻所有之││││獲蔡孟辰撥打之行動││託商業銀行(下││中信銀行 木柵 ││││電話,向告訴人彭筱││稱中信銀行)木││分行帳號1785││││雯佯稱:「要送彭瑀││柵分行││00000000號帳││││嫻去上卡內基淺能開││││戶││││發課程」云云│││││├──┼───┼─────────┼──────┼───────┼─────┼──────┤│2│彭筱雯│於102年9月中旬,│102年9月24日│臺北市之合作金│20萬元│蔡季洋所有之││││接獲蔡孟辰撥打之行││庫銀行景美分行││臺灣銀行蘆洲││││動電話,向告訴人彭││││分行帳號1870││││筱雯佯稱:「要帶彭││││00000000號帳││││瑀嫻去崇右科技大學││││戶││││就讀學分班」云云├──────┼───────┼─────┼──────┤││││102年9月24日│臺北市之木柵區│20萬元│同上││││││農會││││││├──────┼───────┼─────┼──────┤││││102年9月27日│臺北市之木柵區│5萬元│同上││││││農會││││││├──────┼───────┼─────┼──────┤││││102年9月27日│臺北市之合作金│10萬元│同上││││││庫銀行景美分行│││├──┼───┼─────────┼──────┼───────┼─────┼──────┤│3│彭筱雯│於102年10月初,接│102年10月4日│臺北市之合作金│3萬元│蔡季洋所有之││││獲蔡孟辰撥打之行動││庫銀行景美分行││臺灣銀行蘆洲││││電話,向告訴人彭筱││││分行帳號1870││││雯佯稱:「要向崇右││││00000000號帳││││科技大學租用電腦設││││戶││││備需繳納保證金及要├──────┼───────┼─────┼──────┤│││帶彭瑀嫻補習」云云│102年10月7日│臺北市之合作金│30萬元│同上││││││庫銀行景美分行││││││├──────┼───────┼─────┼──────┤││││102年10月7日│臺北市之合作金│7萬元│同上││││││庫銀行景美分行││││││├──────┼───────┼─────┼──────┤││││102年10月25│臺北市之合作金│50萬元│同上│││││日│庫銀行景美分行│││├──┼───┼─────────┼──────┼───────┼─────┼──────┤│4│彭筱雯│於102年10月28日,│102年10月28│臺北市之中信銀│5萬元│彭瑀嫻所有中││││接獲蔡孟辰撥打之行│日│行景美分行││信銀行木柵分││││動電話,向告訴人彭││││行帳號178540││││筱雯佯稱:「要繳納││││051328號帳戶││││崇右科技大學學費」││││││││云云│││││├──┼───┼─────────┼──────┼───────┼─────┼──────┤│5│彭筱雯│於102年10月中旬,│102年10月30│臺北市之合作金│80萬元│蔡季洋所有之││││接獲蔡孟辰撥打之行│日│庫銀行景美分行││臺灣銀行蘆洲││││動電話,向告訴人彭││││分行帳號1870││││筱雯佯稱:「彭瑀嫻││││00000000號帳││││盜刷他人信用卡,需││││戶││││清償被害人款項」云││││││││云│││││├──┼───┼─────────┼──────┼───────┼─────┼──────┤│6│彭筱雯│於102年11月初,接│102年11月5日│臺北市之 文山萬 │13萬5000元│蔡季洋所有之││││獲蔡孟辰撥打之行動││美街郵局││臺灣銀行蘆洲││││電話,向告訴人彭筱││││分行帳號1870││││雯佯稱:「彭瑀嫻要││││00000000號帳││││考職業證照,需匯款││││戶││││」云云││││││││├──────┼───────┼─────┼──────┤││││102年11月29│臺北市之木柵郵│30萬元│同上│││││日│局│││├──┼───┼─────────┼──────┼───────┼─────┼──────┤│7│彭筱雯│於102年12月初,接│102年12月5日│臺北市之文山萬│25萬元│蔡季洋所有之││││獲彭瑀嫻及蔡孟辰撥││美街郵局││臺灣銀行蘆洲││││打之行動電話,向告││││分行帳號1870││││訴人彭筱雯佯稱:「││││00000000號帳││││彭瑀嫻要代表學校參││││戶││││加英文比賽,需繳納││││││││保證金及雜費」云云│││││├──┼───┼─────────┼──────┼───────┼─────┼──────┤│8│彭筱雯│於102年12月中旬,│102年12月19│臺北市之合作金│57萬元│蔡季洋所有之││││接獲蔡孟辰撥打之行│日│庫銀行景美分行││臺灣銀行蘆洲││││動電話,向告訴人彭││內││分行帳號1870││││筱雯佯稱:「彭瑀嫻││││00000000號帳││││又盜刷他人信用卡,││││戶││││需清償被害人款項」││││││││云云│││││├──┼───┼─────────┼──────┼───────┼─────┼──────┤│9│彭筱雯│於102年12月下旬,│102年12月25│臺北市之木柵郵│26萬3000元│彭瑀嫻所有中││││接獲蔡孟辰撥打之行│日│局內││信銀行木柵分││││動電話,向告訴人彭││││行帳號178540││││筱雯佯稱:「彭瑀嫻││││051328號帳戶││││欲就讀空中大學,需├──────┼───────┼─────┼──────┤│││繳納學費」云云│102年12月27│臺北市之文山萬│14萬元│蔡季洋所有之│││││日│美街郵局內││臺灣銀行蘆洲││││││││分行帳號1870││││││││00000000號帳││││││││戶││││├──────┼───────┼─────┼──────┤││││103年1月2日│臺北市之 文山景 │19萬元│同上││││││美郵局內││││││├──────┼───────┼─────┼──────┤││││103年1月13日│臺北市之文山萬│50萬元│彭瑀嫻所有中││││││美街郵局內││信銀行木柵分││││││││行帳號178540││││││││051328號帳戶││││├──────┼───────┼─────┼──────┤││││103年1月22日│臺北市之文山萬│20萬元│同上││││││美街郵局內││││││├──────┼───────┼─────┼──────┤││││103年2月13日│臺北市之木柵區│28萬8000元│同上││││││農會內│││├──┼───┼─────────┼──────┼───────┼─────┼──────┤│10│彭筱雯│於103年2月中旬,│103年2月20日│臺北市之中信銀│75萬元│彭瑀嫻所有中││││接獲蔡孟辰撥打之行││行木柵分行、永│200萬元│信銀行木柵分││││動電話,向告訴人彭││豐商業銀行景美│65萬元│行帳號178540││││筱雯佯稱:「彭瑀嫻││分行、合作金庫│110萬元│051328號帳戶││││從事毒品交易,向毒││銀行景美分行、││││││販購毒以簽立本票擔││文山萬美街郵局││││││保,需款項處理債務├──────┼───────┼─────┼──────┤│││」云云│103年2月24日│臺北市之國泰世│100萬元│同上││││││華商業銀行景美││││││││分行││││││├──────┼───────┼─────┼──────┤││││103年3月3日│臺北市之中信銀│20萬元│同上││││││行景美分行││││││├──────┼───────┼─────┼──────┤││││103年3月12日│臺北市之合作金│100萬元│同上││││││庫銀行景美分行││││││├──────┼───────┼─────┼──────┤││││103年3月28日│臺北市之合作金│80萬元│同上││││││庫銀行景美分行││││││├──────┼───────┼─────┼──────┤││││103年4月18日│臺北市之中信銀│7萬5000元│同上││││││行木柵分行│││├──┼───┼─────────┼──────┼───────┼─────┼──────┤│11│彭筱雯│於103年4月底,接│103年5月6日│臺北市之中信銀│90萬8280元│彭瑀嫻所有中││││獲蔡孟辰撥打之行動││行景美分行││信銀行木柵分││││電話,向告訴人彭筱││││行帳號178540││││雯佯稱:「彭瑀嫻因││││051328號帳戶││││為在校成績優異,被││││││││保送到台灣大學,需││││││││繳納學費」云云││││││││├──────┼───────┼─────┼──────┤││││103年5月23日│臺北市之木柵區│25萬元│同上││││││農會│││││├─────────┼──────┼───────┼─────┼──────┤│││於103年6月間,接│103年6月11日│臺北市之木柵區│93萬3600元│彭瑀嫻所有中││││獲蔡孟辰撥打之行動││農會││信銀行木柵分││││電話,向告訴人彭筱││││行帳號178540││││雯佯稱:「彭瑀嫻在││││051328號帳戶││││台灣大學上課需支付││││││││電腦軟體保證金」云││││││││云│││││├──┼───┼─────────┼──────┼───────┼─────┼──────┤│12│彭筱雯│於103年6月間,接│103年6月23日│臺北市之中信銀│25萬元│同上││││獲蔡孟辰撥打之行動││行木柵分行││││││電話,向告訴人彭筱││││││││雯佯稱:「彭瑀嫻在││││││││台灣大學上課需支付││││││││電腦軟體保證金」云││││││││云│││││├──┴───┴─────────┴──────┴───────┼─────┴──────┤│合計│1538萬2880元│└───────────────────────────────┴────────────┘附表二┌──┬───────┬────────────┬───────┐│編號│詐騙日期│詐騙地點│詐騙金額│├──┼───────┼────────────┼───────┤│1│100年10月4日│豪華鐘錶公司│15萬元│├──┼───────┼────────────┼───────┤│2│100年10月4日│豪華鐘錶公司│5萬5000元│├──┼───────┼────────────┼───────┤│3│100年10月4日│慶華銀樓有限公司│10萬元│├──┼───────┼────────────┼───────┤│4│100年10月4日│慶華銀樓有限公司│13萬元│├──┼───────┼────────────┼───────┤│5│100年10月28日│慶福銀樓寶石股份有限公司│4萬元│├──┼───────┼────────────┼───────┤│6│100年10月28日│慶福銀樓寶石股份有限公司│9萬元│├──┼───────┼────────────┼───────┤│7│100年10月28日│慶福銀樓寶石股份有限公司│4萬元│├──┼───────┼────────────┼───────┤│8│100年10月28日│慶福銀樓寶石股份有限公司│2萬元│├──┼───────┼────────────┼───────┤│9│102年5月25日│微風廣場│5萬2800元│├──┼───────┼────────────┼───────┤│10│96年11月16日│不詳│5萬1990元│├──┼───────┼────────────┼───────┤│11│97年2月間│不詳│2萬7900元│├──┴───────┴────────────┼───────┤│合計│75萬7690元│└───────────────────────┴───────┘附表三┌──┬───────┬────────────────────┬───────┬────────────┐││交款或匯款時間│交款或匯款地點│金額│匯款帳戶│├──┼───────┼────────────────────┼───────┼────────────┤│1│97年初│台中市烏日區│交付現金5萬元│無│├──┼───────┼────────────────────┼───────┼────────────┤│2│97年2月25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溪壩郵局│匯款10萬元│ 周宇齊 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陽分行帳戶│├──┼───────┼────────────────────┼───────┼────────────┤│3│97年3月31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溪壩郵局│匯款9萬元│同上│├──┼───────┼────────────────────┼───────┼────────────┤│4│97年4月1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6萬元│同上│├──┼───────┼────────────────────┼───────┼────────────┤│5│97年4月11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7萬8000元│同上│├──┼───────┼────────────────────┼───────┼────────────┤│6│97年5月19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溪壩郵局│匯款8萬9000元│同上│├──┼───────┼────────────────────┼───────┼────────────┤│7│97年5月20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11萬7000元│同上│├──┼───────┼────────────────────┼───────┼────────────┤│8│97年5月22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23萬元│同上│├──┼───────┼────────────────────┼───────┼────────────┤│9│97年5月23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18萬元│同上│├──┼───────┼────────────────────┼───────┼────────────┤│10│97年5月27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18萬元│同上│├──┼───────┼────────────────────┼───────┼────────────┤│11│97年5月30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19萬7000元│同上│├──┼───────┼────────────────────┼───────┼────────────┤│12│97年3月3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5萬6000元│同上│├──┼───────┼────────────────────┼───────┼────────────┤│13│97年6月17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20萬元│同上│├──┼───────┼────────────────────┼───────┼────────────┤│14│97年6月23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5萬元│同上│├──┼───────┼────────────────────┼───────┼────────────┤│15│97年6月30日│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匯款5萬元│同上│├──┼───────┼────────────────────┼───────┼────────────┤│16│97年7月15日│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匯款6萬7000元│同上│├──┼───────┼────────────────────┼───────┼────────────┤│17│97年7月25日│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匯款8萬1000元│同上│├──┼───────┼────────────────────┼───────┼────────────┤│18│97年7月30日│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匯款15萬6000元│同上│├──┼───────┼────────────────────┼───────┼────────────┤│19│97年7月31日│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匯款8萬6000元│同上│├──┼───────┼────────────────────┼───────┼────────────┤│20│97年8月4日│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匯款5萬6000元│同上│├──┼───────┼────────────────────┼───────┼────────────┤│21│97年8月8日│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匯款11萬2000元│同上│├──┼───────┼────────────────────┼───────┼────────────┤│22│97年8月13日│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匯款18萬元│同上│├──┼───────┼────────────────────┼───────┼────────────┤│23│97年8月20日│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匯款8萬元│同上│├──┼───────┼────────────────────┼───────┼────────────┤│24│97年8月26日│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匯款13萬7000元│同上│├──┼───────┼────────────────────┼───────┼────────────┤│25│97年8月27日│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匯款8萬6000元│同上│├──┼───────┼────────────────────┼───────┼────────────┤│26│97年8月29日│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匯款4萬3000元│同上│├──┼───────┼────────────────────┼───────┼────────────┤│27│97年9月1日│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匯款8萬6000元│同上│├──┼───────┼────────────────────┼───────┼────────────┤│28│97年9月2日│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匯款13萬8000元│同上│├──┼───────┼────────────────────┼───────┼────────────┤│29│97年9月5日│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匯款20萬元│同上│├──┼───────┼────────────────────┼───────┼────────────┤│30│97年9月8日│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匯款16萬元│同上│├──┼───────┼────────────────────┼───────┼────────────┤│31│97年9月10日│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匯款14萬7000元│同上│├──┼───────┼────────────────────┼───────┼────────────┤│32│97年9月12日│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匯款8萬6000元│同上│├──┼───────┼────────────────────┼───────┼────────────┤│33│97年9月16日│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匯款16萬7000元│同上│├──┼───────┼────────────────────┼───────┼────────────┤│34│97年9月18日│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匯款12萬6000元│同上│├──┼───────┼────────────────────┼───────┼────────────┤│35│97年9月19日│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匯款20萬元│同上│├──┼───────┼────────────────────┼───────┼────────────┤│36│97年9月22日│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匯款10萬元│同上│├──┼───────┼────────────────────┼───────┼────────────┤│37│97年9月25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溪壩郵局│匯款15萬元│同上│├──┼───────┼────────────────────┼───────┼────────────┤│38│97年8月29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4萬3000元│同上│├──┼───────┼────────────────────┼───────┼────────────┤│39│97年10月9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7萬元│同上│├──┼───────┼────────────────────┼───────┼────────────┤│40│97年11月28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溪壩郵局│匯款11萬7000元│同上│├──┼───────┼────────────────────┼───────┼────────────┤│41│97年10月20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5萬元│同上│├──┼───────┼────────────────────┼───────┼────────────┤│42│97年12月3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8萬6000元│同上│├──┼───────┼────────────────────┼───────┼────────────┤│43│97年12月15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5萬7000元│同上│├──┼───────┼────────────────────┼───────┼────────────┤│44│97年12月10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8萬6000元│同上│├──┼───────┼────────────────────┼───────┼────────────┤│45│97年12月22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6萬元│同上│├──┼───────┼────────────────────┼───────┼────────────┤│46│98年1月7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8萬4000元│同上│├──┼───────┼────────────────────┼───────┼────────────┤│47│98年1月12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10萬元│同上│├──┼───────┼────────────────────┼───────┼────────────┤│48│98年1月22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3萬6000元│同上│├──┼───────┼────────────────────┼───────┼────────────┤│49│98年2月3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5萬6000元│同上│├──┼───────┼────────────────────┼───────┼────────────┤│50│98年2月6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11萬2000元│ 蔡美娟 (即被告蔡孟辰)所││││││有之玉山銀行蘆洲分行帳戶│├──┼───────┼────────────────────┼───────┼────────────┤│51│98年2月10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3萬元│同上│├──┼───────┼────────────────────┼───────┼────────────┤│52│98年2月25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9萬元│同上│├──┼───────┼────────────────────┼───────┼────────────┤│53│98年3月6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5萬元│同上│├──┼───────┼────────────────────┼───────┼────────────┤│54│98年3月18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5萬7000元│周宇齊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陽分行帳戶│├──┼───────┼────────────────────┼───────┼────────────┤│55│98年4月17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2萬5000元│蔡美娟(即被告蔡孟辰)所││││││有之玉山銀行蘆洲分行帳戶│├──┼───────┼────────────────────┼───────┼────────────┤│56│98年4月27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2萬元│同上│├──┼───────┼────────────────────┼───────┼────────────┤│57│98年8月6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1萬元│同上│├──┼───────┼────────────────────┼───────┼────────────┤│58│99年1月7日│台中烏日鄉農會│匯款1萬元│同上│├──┼───────┼────────────────────┼───────┼────────────┤│59│102年6月21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匯款2萬元│ 陳淑儀 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帳戶│├──┼───────┼────────────────────┼───────┼────────────┤│60│102年6月24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匯款2萬元│同上│├──┼───────┼────────────────────┼───────┼────────────┤│61│102年6月27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匯款1萬元│同上│├──┼───────┼────────────────────┼───────┼────────────┤│62│102年7月11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匯款2萬2000元│同上│├──┼───────┼────────────────────┼───────┼────────────┤│63│102年7月12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匯款8000元│同上│├──┼───────┼────────────────────┼───────┼────────────┤│64│102年7月31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匯款2萬元│同上│├──┼───────┼────────────────────┼───────┼────────────┤│65│102年8月7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匯款1萬元│同上│├──┼───────┼────────────────────┼───────┼────────────┤│66│102年8月27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匯款2萬元│同上│├──┼───────┼────────────────────┼───────┼────────────┤│67│102年9月6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匯款2萬元│同上│├──┼───────┼────────────────────┼───────┼────────────┤│68│104年3月24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匯款3萬元│同上│├──┴───────┴────────────────────┼───────┼────────────┤│共計│5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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