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824號聲請人 趙健宏 上聲請人趙健宏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台端104年12月9日陳報狀所記載,據以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發票人為 侯嘉璋 ;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仍為「 候嘉璋 」。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為「侯嘉璋」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