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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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37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孟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孟辰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叁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孟辰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訊問後,以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且其前有多次詐欺之前科素行,本件並有 彭筱雯 、羅淑燕、 陳杏美 等被害人指訴明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自該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5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5年3月9日訊問被告後,認上述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而本案雖於105年
1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105年3月2日宣判,惟本件尚未確定,為確保後續上訴審理及案件確定後之執行,並審酌被告對於個人、社會法益之侵害,以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認對被告予以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尚不得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較輕之處分替代羈押,爰諭知應自105年3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劉凱寧法官洪任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欣恩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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