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752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魏志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利士多國際有限公司、STLIFECO.,LTD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利士多國際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並查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