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32號上訴人 邱長堯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長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上訴人 林瑞深
林瑞森 黃建燃 (原名: 黃順然 ) 黃芷琳 (原名: 黃美枝 ) 黃美珠 黃美華 黃美蓁 (原名: 黃美婷 ) 唐澤燕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旺泉 上訴人花于晴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雨 上訴人 張宏名
張宏誌 施美雲 林玉華 張惠美 張世勳 張世忠 張世興 張立馨 張璨鵬 張力允 張程晏 張世曉 張世義 黃建安 黃怡文 黃信翔 黃信元 張惠足 張世昆 劉武龍 劉武虎 賴薇茜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翔淇 上訴人 賴素月
劉素芬 賴素雲 姜嘉華 張秀花 張朝茂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育銘 被上訴人 蕭文興 受告知人 曹涵亭 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同時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陳毓秀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