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44號原告實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龍井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豪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1,5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