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77號原告 陳薯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林秀月 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房屋(即臺中市○○區○○段○○○○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 楊子榮 ,而系爭房屋之房屋稅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45,100元(見卷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函覆之系爭房屋稅籍紀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45,1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法官楊忠城法官王振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