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3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仕康建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富仕康建設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33,0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0,51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0,0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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