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3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麗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1,220元,應繳裁判費18,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9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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