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43號原告 劉清來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其忠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3,4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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