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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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3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涂其弘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章羽 承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0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