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06號原告 黎名陽 被告谷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林龍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000元(即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