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九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被告乙○○
甲○○○己○○丁○○丙○○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楊真明法官顏世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