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1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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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七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肆公克,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十一時五十分許,在台中市○○路旱溪橋下,相驗死者甲○○屍體時,自其身上查獲海洛因壹包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白粉壹包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其雜質等成分(毛重為零點肆壹公克,淨重零點二八公克,取零點一二公克化驗,餘零點一六公克),此有該局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憑。前開毒品復再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肆公克,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此有該局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憑;而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卿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