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319號原告 邱華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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