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7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林廷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珮羽 (原名 趙雯倩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信用卡卡號?相對人何時即未依約繳款?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