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256號抗告人奕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秀娟 代理人 蔡坤旺 律師複代理人 陳正孟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曾啟銘 間因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1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23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乃由許秀娟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所提起,惟許秀娟並非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此經抗告人自陳外且有其所提之抗告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顯然本件抗告並未經合法代理,抗告之合法要件已有欠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法定代理權人,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長宜
法官周玉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