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免除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636號原告 曹永鳴 被告 岳潔雅
林富慧 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免除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
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7,8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萬4,825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9日當庭諭知原告於7日內補繳,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於法自有未合,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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