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84號聲請人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簡國樑 相對人 曾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曾瑞梧 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臺幣84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11月13日至145年11月13日。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曾瑞梧。嗣全部抵押物於99年1月5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曾偉誠。而債務人於98年9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3年9月2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嗣債務人曾瑞梧於99年2月20日死亡, 賴孟良 、曾偉誠、 曾惠萍 為其繼承人,並無拋棄或限定繼承情事,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規定,應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詎債務人自100年2月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新臺幣215,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等影本為證。
二、本院於100年11月4日通知相對人曾偉誠及債務人賴孟良、曾惠萍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相對人曾偉誠為抵押物之受讓人,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合於民法第873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8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草屯鎮│北投││1745│建│64.00│全部│曾偉誠│└──┴───┴────┴────┴────┴────────┴─┴─────────┴──────┴──────┘┌────────────────────────────────────────────────────────────────┐│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84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788│南投縣草屯鎮敦│南投縣草屯鎮北│住家用、加強磚│一層:54.83││全部│曾偉誠│││││和路自立巷15弄│投段1745地號│造二層│二層:56.00││││││││10號│││合計:110.83│││││└──┴───┴───────┴───────┴───────┴────────┴───────┴───┴──────┴─────┘※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