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11號原告 吳朝惠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律師被告 曹惠妙 訴訟代理人 王青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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