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聲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55號聲請人 翟自勵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82號案件,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準備程序為認罪之答辯,係受該時承審審判長誘導(表示如認罪要給予緩刑)以及長期訴訟身心俱疲影響,認罪之表示並非真實,為聲請再審調閱該日庭訊錄音檔並勘驗之,聲請人為依法得閱覽卷宗之人,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等規定,聲請許可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82號案件於109年12月21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又同法第90條之4另明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以為衡平;復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82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於111年5月25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聲請人迄至111年12月16日始具狀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有本院收文戳章日期可查,顯已逾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所定「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之期限,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