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劉培菁
田國永 被告 方錦秀
陳超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又被告陳超羣雖未經起訴而非該案之被告,惟其與方錦秀共同違反銀行法,已為上開判決所認定,陳超羣既為共同加害人,應屬民法第185條規定之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最高法院73年度台附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欽賢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