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家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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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家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再易字第8號再審原告 許進士 再審被告 許智鈞
許智傑 陳素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前就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於民國111年1月3日撤回上訴而判決確定(本院110年度家上易字第20號卷第209頁)。則再審原告對於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卷第3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第一審法院,即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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