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605號債權人暢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玉美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彭雲鴻范貴秋 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請款單所載商號名稱為「百欣」,何以對彭雲鴻、范貴秋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9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3日內補正對債務人彭雲鴻、范貴秋請求之依據,該通知並於同年4月6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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