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洪義評被告洪靖傑上列被告因犯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義評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洪義評因被告洪靖傑犯妨害自由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000392號)等語。
二、被告洪靖傑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洪義評於98年5月18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三、茲因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嗣經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亦拘提無著,再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執字第184號拘票、該署竹檢家執法100執184字第02886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檢朝亥100執助318字第029016號函附100年度執助字第318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影本、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憑。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卷附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份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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