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96號上訴人許OO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OO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下同)102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2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前於102年2月20日聲明上訴,惟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聲明及理由,茲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提出具合法有效之上訴聲明及理由之書狀並依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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