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230號
即 原 告 朱建彰
即 被 告 蔡政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潮簡字第230號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