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小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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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豐小字第35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4樓之1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15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攜被告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欠款明細及消費歷史
帳單等証物(附影本)出庭。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