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交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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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
偵字第1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被告
一過失行為致二人受傷,侵害二身體法益,係一行為觸犯二
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於犯罪未經發
覺前向警方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警方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
稽,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審酌被告過失犯行所造
成被害人受傷程度非輕,迄未達成民事和解,惟被害一方駕
駛人甲○○亦與有相當過失等情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62條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鎮○○路○○巷○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洪兆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